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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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江市通惠商贸有限公司诉内江市中区三友自选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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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通惠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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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告内江市通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中区三友自选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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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内江市通惠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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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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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002执1239号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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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内江市通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中区三友自选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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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02民初9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内江市通惠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内江市中区三友自选商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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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02民初960号原告内江市通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中区三友自选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江市中区三友自选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江市通惠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3,051元及利息(以23,051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由被告内江市中区三友自选商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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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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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内江市通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中区三友自选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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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02民初9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内江市通惠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内江市中区三友自选商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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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02民初960号原告内江市通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中区三友自选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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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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