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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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327号公告应诉(东莞市太平水泥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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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32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怡康游泳池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金巨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金巨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东莞市太平水泥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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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327号东莞市太平水泥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怡康游泳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金巨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东莞市太平水泥制品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被告提交证据副本、变更审判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15天)、廉政与作风评价卡、诉讼风险提示书、上诉须知、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5.21)、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空白)。原告提交了地皮租赁合同、收据、土地证、律师函、邮寄单据及物流详情、原告损失统计表、第三人企业信息查询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地皮租赁合同》(月租金90000元,租期八年,整个租期的租金为8640000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2008元;3.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保证金10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提交了租赁合同、广东臻庭建筑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作为证据。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决定由审判员陈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辉、吴映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工作安排,本案变更为由审判员单晓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辉、吴映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14时3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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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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