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董宜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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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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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严方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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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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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赵孟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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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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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王力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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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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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钟东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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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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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毛庆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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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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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宁波芯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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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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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孙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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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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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王铂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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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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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蒋善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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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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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6)浙0283民初38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 被告- 李维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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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G86 | 2016-12-15 |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李维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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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G85 | 2016-08-28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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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原告-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 被告- 何美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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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美仙: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诉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白学琼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22年2月6日应付利息1019.62元,本息暂合计51019.62元,2022年2月7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至款清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李白欢、被告何美仙在遗产继承范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满期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日下午2时3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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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
| 2 |
(2022)浙0213民初11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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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原告-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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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美仙: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诉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白学琼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22年2月6日应付利息1019.62元,本息暂合计51019.62元,2022年2月7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至款清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李白欢、被告何美仙在遗产继承范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满期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日下午2时3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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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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