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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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市税一稽罚〔2020〕8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
你公司虚开上述1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2802162.06元,税额2176367.78,价税合计14978529.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处以110000.00元的罚款。以上应缴纳罚款11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以上处罚决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委会审理后做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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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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