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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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民一执复字第1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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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顺德市华大实业集团总公司供销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华大实业集团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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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民一执复字第18号佛山市顺德区华大实业集团总公司、顺德市华大实业集团总公司供销公司:本院受理的陈钦圣申请执行复议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其他执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2)佛中法民一执复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陈钦圣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佛顺法民一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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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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