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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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渝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竹红黄维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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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59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渝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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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8-04 |
2 |
重庆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万兴文豪酒店有限公司、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肖华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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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5执恢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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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7-30 |
3 |
重庆新兆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坪支行等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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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5执异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坪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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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7-31 |
4 |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柏岩肖森元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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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6896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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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6-30 |
5 |
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庹路加油站与重庆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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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4执229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庹路加油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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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19-12-19 |
6 |
重庆市两江新区机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竹红XX安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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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8执恢13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机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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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19-10-24 | 2019-11-08 |
7 |
凌珍与渠县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万兴文豪酒店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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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执64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凌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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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9-10-18 | 2019-10-31 |
8 |
重庆市江北区旅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竹红肖华安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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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执264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旅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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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9-06 | 2020-04-30 |
9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与唐蜜戴雪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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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4执725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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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19-08-30 | 2019-11-29 |
10 |
重庆锦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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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5执异2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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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6 | 2019-09-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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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4民初19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庹路加油站 被告- 重庆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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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4 |
2 | - | - |
被告- 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盛景生态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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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等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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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4执2299号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4 | 详情 |
2 | (2019)渝0104执725号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9 | 详情 |
3 | (2018)渝0106执6461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15 | 详情 |
4 | (2016)渝0112执5480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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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4民初19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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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4民初19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 被告- 肖华安 重庆市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商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海丰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唐蜜 戴雪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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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4民初1971号肖华安,重庆市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建商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海丰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唐蜜,戴雪涛:本院受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18)渝0104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重庆市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793,870.43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1月2日的利息990,277.59元、罚息158,337.99元、复利28,210.56元;二、重庆市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支付自2018年1月2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4,793,870.43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贷款利率8%上浮50%计算的罚息以及自2018年1月2日起以所欠的利息990,277.59元和罚息158,337.99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贷款利率8%上浮50%计算的复利;三、戴雪涛、重庆市建商担保有限公司、肖华安、唐蜜对重庆市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对重庆海丰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渝A526A1,车架号为LS4ASB3R996092235的车辆、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渝A97F37,车架号为LWLTFSUD1CL033730的车辆、重庆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渝A35Y51,车架号为LSVAC6BR5DN034810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在重庆市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清偿上述债务时,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595元(此款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已预交),全部由重庆市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戴雪涛、重庆市建商担保有限公司、肖华安、唐蜜、重庆海丰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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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
2 |
(2018)渝0104民初19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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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4民初19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 被告- 肖华安 重庆市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商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海丰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唐蜜 戴雪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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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4民初1971号肖华安、重庆市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建商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海丰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唐蜜、戴雪涛:本院受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市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93870.43元、所欠利息990277.59元,所欠罚息158337.99元,所欠复利28210.56元(截至2018年1月2),共计5970696.57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2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4793870.43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贷款利率8%上浮50%计算的罚息,利随本清,及以所欠利息990277.59元和罚息158337.99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贷款利率8%加收50%计算的复利,利随本清;2、判令戴雪涛、重庆市建商担保有限公司、肖华安、唐蜜对重庆市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判令原告对重庆海丰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526A1,车架号为LS4ASB3R996092235的车辆;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97F37,车架号为LWLTFSUD1CL033730的车辆;重庆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35Y51,车架号为LSVAC6BR5DN034810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有权以上述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及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2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30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08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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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3 |
(2018)渝0104民初19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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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4民初19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庹路加油站 被告- 重庆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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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4民初1944号重庆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庹路加油站诉重庆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程序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联络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2018)渝0104民初194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该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30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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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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