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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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浦县汤泉农场农机站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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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强清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申请人- 朱远波 当事人- 南京市江浦县汤泉农场农机站 南京市农垦工程公司汤泉建筑分公司 南京市汤泉农场有限公司 申请人- 朱世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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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浦县汤泉农场农机站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公告日期:2021-10-0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强清15号本院审理的南京市汤泉农场有限公司申请南京市江浦县汤泉农场农机站强制清算纠纷一案,南京市江浦县汤泉农场农机站清算组(简称清算组)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称清算组未能接管到南京市江浦县汤泉农场农机站证照、印章、财产、账册、文件等任何材料。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南京市江浦县汤泉农场农机站有任何财产,现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提交了南京市江浦县汤泉农场农机站清算报告,并请求终结南京市江浦县汤泉农场农机站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江浦县汤泉农场农机站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清算组提请本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江浦县汤泉农场农机站的强制清算程序。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上一篇南京市农垦工程公司汤泉建筑分公司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公告下一篇原告朱世超诉被告朱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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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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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垦工程公司汤泉建筑分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债权申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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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钟山强清字第6-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秀英 当事人- 南京市农垦工程公司汤泉建筑分公司 南京市汤泉农场有限公司 被告- 唐江国 王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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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垦工程公司汤泉建筑分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债权申报公告日期:2021-08-2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钟山强清字第6-1号经南京市汤泉农场有限公司的申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裁定受理南京市农垦工程公司汤泉建筑分公司(以下简称“汤泉建筑分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指定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刘惠明律师为清算组负责人。现就汤泉建筑分公司强制清算及债权申报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汤泉建筑分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联系人:张铮、王龙凤,电话:13851525072、15077826762,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楼)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二、汤泉建筑分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拒不清偿或者交付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汤泉建筑分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于公告之日起7日内主动向清算组说明公司情况,移交公司印章、证照、账簿账册、合同文件资料及财产,告知相关人员的下落。如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清算组将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提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强制清算程序,有关权利人可以依法向相关人员主张权利,并要求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上一篇原告陈秀英诉被告唐江国、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下一篇南京汤泉彩色印刷厂强制清算一案债权申报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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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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