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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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执异字第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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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执异字第4号 | -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轩龙资产管理公司 当事人- 广州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顺德伟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顺德市龙江镇排沙织造厂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投资管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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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执异字第4号被执行人顺德伟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顺德市龙江镇排沙织造厂:本院受理的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轩龙资产管理公司与异议被申请人广州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顺德伟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顺德市龙江镇排沙织造厂、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投资管理公司其他执行一案,现佛山市顺德区轩龙资产管理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佛山市顺德区轩龙资产管理公司复议请求事项:复议申请人因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一执异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复议申请人认为,该裁定书未查明相关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决错误,特向贵院提出复议,请求依法撤销(2013)佛中法民一执异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裁定不予追加复议申请人为(1999)佛中法执字第566号、(2006)佛中法执恢字第127号案的被执行人。你可提出答辩状,在十日内将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递交本院,以便一并上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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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6 |
2 |
(2013)佛中法民一执异字第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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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执异字第4号 | -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轩龙资产管理公司 当事人- 广州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顺德伟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顺德市龙江镇排沙织造厂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投资管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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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执异字第4号被执行人顺德伟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顺德市龙江镇排沙织造厂:本院受理的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轩龙资产管理公司与异议被申请人广州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顺德伟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顺德市龙江镇排沙织造厂、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投资管理公司其他执行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佛中法民一执异字第4号民事裁定,(2013)佛中法民一执异字第4号案件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轩龙资产管理公司的异议申请,维持本院(2013)佛中法民一执加字第5号民事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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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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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执加字第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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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执加字第5号 | - |
原告- 广州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轩龙资产管理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投资管理公司 顺德伟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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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执加字第5号顺德市龙江镇沙排织造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州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顺德伟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顺德市龙江镇沙排织造厂、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投资管理公司及被申请追加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轩龙资产管理公司其他执行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佛中法民一执加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追加佛山市顺德区轩龙资产管理公司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佛中法执字第566号、(2006)佛中法执恢字第127号案的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轩龙资产管理公司在无偿受让佛山市顺德区轩龙资产管理公司财产(清单附后)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特此公告。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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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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