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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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与胡小荣、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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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284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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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6-01 |
| 2 |
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东莞市益诚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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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1150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益诚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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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15 |
| 3 |
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东某、东某、胡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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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41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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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1-13 |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胡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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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57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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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2-28 |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胡小荣、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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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保1283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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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12-22 |
| 6 |
东莞市益诚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胡小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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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民初1542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益诚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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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12-28 |
| 7 |
东莞市睿宝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胡小荣、谭刚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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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85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睿宝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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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1-02-25 |
| 8 |
东莞市弘天鞋材有限公司、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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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1650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弘天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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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19-12-16 |
| 9 |
东莞市弘天鞋材有限公司、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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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188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弘天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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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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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奇阳五金鞋材有限公司;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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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24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奇阳五金鞋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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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19-11-20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1972执4461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4 | 详情 |
| 2 | (2019)粤1972执11650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4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1972民初9029号之二(向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公告民事上诉状、情况说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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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029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志权 当事人- 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 曾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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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029号之二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刚维):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权诉你方、被告曾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1972民初9029号民事判决书,现曾婷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情况说明。上诉人曾婷称,曾婷与李志权加工合同中从未约定有任何关于支付利息的条款,没有约定应视为没有逾期利息,民法应以双方的自治意思为准,一审法院判决曾婷支付逾期利息明显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予以改判曾婷无需向李志权支付利息。上诉人曾婷请求:撤销(2020)粤1972民初902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判决曾婷支付利息部分(暂计至2020年12月26日的利息为4331.86元)。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如果你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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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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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029号之一(向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公告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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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029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志权 当事人- 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 曾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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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029号之一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刚维):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权诉你方、被告曾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902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曾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志权支付加工款345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加工款3452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算到2020年4月10日的利息以原告自行主张的3726元为限);二、驳回原告李志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881元,由原告负担111元、由被告曾婷负担7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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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 3 |
(2020)粤1972民初8661号(向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胡小荣、黄小进公告应诉材料、开庭传票等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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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8661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智鑫鞋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 香港泰进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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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8661号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刚维)、胡小荣(公民身份号码为43282219760718XXXX)、黄小进(公民身份号码为32108819780803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智鑫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被告香港泰进鞋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简单民事案件快速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审限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等。原告诉称,原告与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素有交易往来,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根据双方对账后的金额,通过南洋商业银行向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了货款39046.92美元(其中40.8元为手续费),但由于疏忽,收款账户填写出错,该款项未及时进入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指示的账户。在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的催促下,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重新向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再次支付款项39046.92美元。2020年2月18日,原告从银行获悉2019年12月6日的款项亦已经进入了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上,即香港泰进鞋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原告随即联系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退还。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也在微信中明确其确实收取了两笔39006.12美元,但香港泰进鞋业有限公司以及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一直拖延迟迟未将多收的39006.12美元退还原告。原告认为,实际收款账户为香港泰进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香港泰进鞋业有限公司应当对多收取的款项进行返还;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指示原告向香港泰进鞋业有限公司的账户进行付款,且原告与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的交易均是向该账户付款的,因此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是该账户的实际受益人,对此香港泰进鞋业有限公司及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应当对39006.12美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与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的交易均是与胡小荣进行联系的,胡小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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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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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029号(向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公告应诉材料、开庭传票等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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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0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志权 当事人- 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 曾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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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029号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刚维):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权诉你方、曾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限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原告诉称,2018年10月份,曾婷以没有工商登记的东莞市迪雅鞋材的名义通过微信向原告下采购单,采购型号1170的滴胶货物7200双,随后原告将报价单发给曾婷,单价为16.6元/双,曾婷在2018年10月8日回传给原告,确定整单货交完结款。2018年10月22日原告开始送货给曾婷,2018年11月开始,曾婷要原告用其送货单直接送货给你方,其后,原告就按曾婷的要求送货给你方。在送货期间,曾婷支付40000元,你方支付40000元,直到2018年12月初,原告将7200双货物全部送完,你方、曾婷还欠原告货款39520元。东莞市炫彩工艺厂是原告经营,但没有工商登记。现原告不清楚你方、曾婷的关系,但你方、曾婷都收到所有货物,原告多次向你方、曾婷催讨未果。原告提交采购单、报价单、送货单、与曾婷的聊天记录、请款单、与你方的黄总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你方、曾婷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39520元和利息(以3952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从2018年12月1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到预约立案之日2020年4月10日为372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你方、曾婷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1月30日15时0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5号)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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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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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8592号之二送达民事上诉状(叶世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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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85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睿宝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 胡小荣 谭刚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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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8592号之二叶世友(公民身份号码为51222319550603****):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睿宝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胡小荣、谭刚维、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1972民初185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将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睿宝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数额变更为378677.9元;2.本案一审诉讼费用按败诉比例负担、二审诉讼费用由东莞市睿宝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为答辩期,若你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将依法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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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 6 |
(2019)粤1972民初18592号之一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叶世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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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85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睿宝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 胡小荣 谭刚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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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8592号之一叶世友(公民身份号码为51222319550603****):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睿宝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胡小荣、谭刚维、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1859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东莞市睿宝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94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算:1.以货款本金3067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起算;2.以货款本金4387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从2019年1月26日起算;3.以货款本金4190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从2019年2月26日起算;4.以货款本金4693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从2019年3月26日起算;5.以货款本金1405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从2019年4月26日起算;6.以货款本金645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从2019年5月26日起算;7.以货款本金4685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从2019年6月26日起算;8.以货款本金4125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从2019年7月26日起算;9.以货款本金33075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从2019年8月26日起算;10.上述各段利息中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各段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24日的总利息以原告自行主张的4918.74元为限);二、限被告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东莞市睿宝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税费6125元;三、被告胡小荣对被告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市睿宝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56元,合计9964元,由被告东莞市泰进鞋业服装有限公司、胡小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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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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