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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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税稽罚[2018]1号 | 省局直属局 |
(一)2014年度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办理国债逆回购业务取得利息收入184,981.84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9,249.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7.44元。2.企业所得税①在“业务及管理费\办公费”科目中列支礼品支出15,252.00元;在“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日常使用费”科目中列支汽油卡81,240.00元,以上2项合计96,492.00元属招待性质支出,由于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已超过销售收入的5‰,应全额作纳税调增。②本次检查2014年度应补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9,896.53元,允许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作纳税调减。以上2项合计86,595.47元,未按规定纳税调增2014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648.86元。3.个人所得税11月在“业务及管理费\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中列支报销一位员工学历教育费37,660.00元,未并入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999.41元。(二)2015年度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办理国债逆回购业务取得利息收入86,244.29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4,312.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1.85元。2.企业所得税①在“业务及管理费\会议费”科目中列支礼品支出1,600.00元;在“业务及管理费\广告宣传费\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礼品39,073.60元,以上2项合计40,673.60元属招待性质支出,由于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已超过销售收入的5‰,应全额作纳税调增。②在“业务及管理费\其他”科目中列支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费30,000.00元,属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按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③本次检查2015年度应补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4,614.06元,允许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作纳税调减。以上3项合计66,059.54元,未按规定纳税调增2015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514.89元。(三)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①工会经费超限额列支336,959.63元,按规定应作纳税调增。②补充医疗保险超限额列支1,868,814.32元,按规定应作纳税调增。③补充养老保险超限额列支1,868,814.32元,按规定应作纳税调增。④在“业务及管理费\会议费”科目中列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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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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