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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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兴国县双源采石场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阿鲁科尔沁旗胜鑫服务有限公司、陈明志、阜新市海州区咏祺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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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21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兴国县双源采石场 被告- 阜新市海州区咏祺物资经销处 陈明志 阿鲁科尔沁旗胜鑫服务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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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32民初2109号阿鲁科尔沁旗胜鑫服务有限公司、陈明志、阜新市海州区咏祺物资经销处:本院受理原告兴国县双源采石场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732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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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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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兴国县双源采石场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阿鲁科尔沁旗胜鑫服务有限公司、陈明志、阜新市海州区咏祺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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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21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兴国县双源采石场 被告- 阜新市海州区咏祺物资经销处 陈明志 阿鲁科尔沁旗胜鑫服务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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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32民初2109号阿鲁科尔沁旗胜鑫服务有限公司、陈明志、阜新市海州区咏祺物资经销处:本院受理原告兴国县双源采石场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732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陈明志、阜新市海州区咏祺物资经销处共同支付原告兴国县双源采石场石碴款1,586,450元及利息损失(按1,586,450元为计息基数,从2021年5月2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2、被告阿鲁科尔沁旗胜鑫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执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执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执行内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5、驳回原告兴国县双源采石场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7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9,6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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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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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双源采石场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胜鑫服务有限公司、陈明志和阜新市海州区咏祺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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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21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兴国县双源采石场 被告-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阿鲁科尔沁旗胜鑫服务有限公司 阜新市海州区咏祺物资经销处 陈明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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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32民初2109号阜新市海州区咏祺物资经销处:本院受理原告兴国县双源采石场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胜鑫服务有限公司、陈明志和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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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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