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乐乐与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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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728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乐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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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2-25 | 2020-11-16 |
| 2 |
黄庆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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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行申1021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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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7-24 | 2018-12-31 |
| 3 |
黄庆德、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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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3216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黄庆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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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5-31 | 2018-12-27 |
| 4 |
深圳新福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黄庆德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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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再47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新福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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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5-30 | 2018-07-03 |
| 5 |
方志泉与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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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222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方志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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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07 | 2017-12-07 |
| 6 |
方志泉与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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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571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方志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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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5-09 | 2020-06-22 |
| 7 |
黄庆德与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福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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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455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黄庆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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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25 | 2016-12-29 |
| 8 |
黄庆德与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福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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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640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黄庆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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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6-07-04 | 2017-01-05 |
| 9 |
黄庆德与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福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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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97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庆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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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2-01 | 2016-12-27 |
| 10 |
黄庆德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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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424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原告-黄庆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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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5-04-29 | 2018-12-3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04民初324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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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42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董倩菲 被告- 深圳新福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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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2422号深圳新福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董倩菲与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福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242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的工资;判令被告一补发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判令被告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6日09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吴晔电话:0755-2198170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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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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