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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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蔼君、国际商业机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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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787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蔼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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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31 |
2 |
国际商业机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黄蔼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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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30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国际商业机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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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12-28 |
3 |
孟志荣、国际商业机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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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576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孟志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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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9 00:00:00 | 2018-12-27 |
4 |
薛映源、国际商业机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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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347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薛映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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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7-27 | 2019-01-03 |
5 |
孟志荣与国际商业机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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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6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孟志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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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2-05 | 2018-12-28 |
6 |
国际商业机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国际商业机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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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0762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国际商业机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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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24 | 2018-03-05 |
7 |
国际商业机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国际商业机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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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076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国际商业机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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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24 | 2018-03-05 |
8 |
国际商业机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非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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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807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国际商业机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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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6-10 00:00:00 | 2017-12-01 |
9 |
何维玲、梁庆余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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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406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上诉人-梁庆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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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17 00:00:00 | 2018-01-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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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5执3470号公告(结案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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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347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长城集团号楼楼 国际商业机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薛映源 GANGIYAKULASUKUMAR。薛映源 汉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三路号高新技术产业园达实智能大厦层 年月日出生 被告- 国际商业机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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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粤0305执3470号申请执行人:薛映源,男,汉族,1980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长城集团2号楼13楼,身份证号码441522198004290039。被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三路007号高新技术产业园达实智能大厦4层(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38411D。法定代表人:GANGIYAKULASUKUMAR。申请执行人薛映源与被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吴维贵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624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6)粤0305民初13469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通知内容为:一、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2868.88元;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支付执行费人民币50元。随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内容为:依据本院(2016)粤0305民初13469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其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18)粤0305执异147号,经审理,本院裁定撤销本院(2017)粤0305执3470号执行通知书。现本案已无执行标的,故予以驳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薛映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羊大雄审判员严俊涛审判员周钟涛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志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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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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