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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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乐综执处字[2019]第022-070号 | 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07-1015:00:00,乐清新置信置业有限公司在城南街道金溪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泥土。占用面积约18平方米(长约15米,宽约1.2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零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2019-08-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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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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