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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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精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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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03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家港市精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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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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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030号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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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0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家港市精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 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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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030号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原告张家港市精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廉政与作风评价卡、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地址确认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190,000元;2.被告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运费4,900元;3.被告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利息(以货款和运费194,9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上浮50%的逾期罚息为利率标准,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4.被告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检测费500元;5.被告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公证费820元;6.被告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5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7.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5日14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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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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