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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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诚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深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江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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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7民初123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龙诚兴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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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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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引与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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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5936-2595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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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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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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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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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8)闽06破申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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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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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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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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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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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2017)京03民初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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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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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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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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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383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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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383-1339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鹏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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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3383-13392号(2021)粤0307民初13394-13395号(2021)粤0307民初13397-13402号(2021)粤0307民初13363号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鹏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苗滢等19人诉被告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鹏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1)粤0307民初13383-13392号(2021)粤0307民初13394-13395号、(2021)粤0307民初13397-13402号、(2021)粤0307民初13363号民事上诉状【一、撤销(2021)粤0307民初13383-13392号、(2021)粤0307民初13394-13395号、(2021)粤0307民初13397-13402号、(2021)粤0307民初13363号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按同地段同时期深圳市房产租赁主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每月指导价租金18元/平方米)向被上诉人支付装修逾期损失;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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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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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403号-13407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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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40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鹏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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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3403号广州鹏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刘海涛与被告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鹏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3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海涛等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详见附表三);二、被告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以上支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各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各案受理费,根据各原告的胜诉比例由当事人分别承担(详见附表三),被告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其各案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附表三:判决支持的违约金数额及诉讼费负担序号案号原告姓名房号购房总价款逾期交房天数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式逾期交房违约金总额案件受理费承担(2021)粤0307民初X号(吉祥里豪庭)【单位:元(人民币)】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购房总价款×日万分之三×92天【单位:元(人民币)】【单位:元(人民币)】113403刘海涛第6栋25层25B号4041152元92天4041152元×0.0003×92天111536元由原告承担804元,由被告盛隆兴业公司、被告粤群龙公司承担1205元213404陈婧第8栋8层8C号3446807元92天3446807元×0.0003×92天95132元由原告承担694元,由被告盛隆兴业公司、被告粤群龙公司承担1042元313405陈育廷第8栋17层17D号3755593元92天3755593元×0.0003×92天103654元由原告承担751元,由被告盛隆兴业公司、被告粤群龙公司承担1127元413406郑玉玲第8栋18层18D号3800005元92天3800005元×0.0003×92天104880元由原告承担759元,由被告盛隆兴业公司、被告粤群龙公司承担1139元513407成慧珍、郑一翔第6栋10层10A号4107915元92天4107915元×0.0003×92天113378元由原告承担816元,由被告盛隆兴业公司、被告粤群龙公司承担122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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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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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3065-130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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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3065-1308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鹏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国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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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公告(2021)粤03民终13065-13086号深圳市新国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鹏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王玲、曾晓珠、林碧悦、郑晓生、杨奎、李引、李怡、王顺利、徐挺、曹静、莫春海、马超鹏、邱雪茹、李康、姚春南、魏薇、吴伟超、王惠娟、龚建平、唐天兵、何柳青、张悦珊、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昕、深圳市新国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鹏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共二十二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由审判员朱珠、审判员刘雁兵、审判员钱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朱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雁兵主审,书记员由法官助理王玉寒、颜萍萍兼任。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副本)、《质证通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经上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政编码:518036;联系人:颜助理;联系电话:0755-83535826。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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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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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3051-130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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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3051-1306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鹏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国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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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公告(2021)粤03民终13051-13064号深圳市新国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鹏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陈建彬、刘素香、肖维、朱振中、钟海燕、陈李群、黄桂良、胡银坤、潘美华、邱莹、王振明、唐丹、施键宁、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连东、梁婉明、深圳市新国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鹏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共十四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由审判员朱珠、审判员刘雁兵、审判员钱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朱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珠主审,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师先超兼任。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副本)、《质证通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经上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政编码:518036;联系人:师助理;联系电话:0755-83535900。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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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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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3087-131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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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3087-1310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鹏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国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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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公告(2021)粤03民终13087-13107号深圳市新国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鹏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毛海灵、张四伟、杨美珍、段爽月、程守东、谢玫涓、王志波、周晓鹏、王志军、邹波、莫滨瑞、刘晓胜、莫桂丽、邹建波、田燕、杜一杰、利世梅、刘伟涛、严家秀、颜斌、熊小艳、深圳市新国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玉平、萧丽娜、广州鹏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共二十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由审判员朱珠、审判员刘雁兵、审判员钱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朱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钱松主审,书记员由法官助理李会英兼任。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副本)、《质证通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经上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政编码:518036;联系人:李助理;联系电话:0755-83535690。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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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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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2248号民事起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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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224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深建投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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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稿呈批表文件标题及文号(2021)粤0307民初12248号(其它)印发范围及数量1份审签意见拟稿部门横岗法庭拟稿人员王晓蓉发。王晓蓉2021-04-06拟稿时间2021年4月6日密级内部文件核稿意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2248号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原告贺冲与被告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224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附件五补充协议无效;2、确认原告与案外人广州鹏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改造委托协议》、与深圳市新国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2月27日更名为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确认上述合同关于装修标准、装修价款和交付时间的约定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的内容;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原告交房违约金178675元(以购房款总额437928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计至涉案房产符合交房条件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10日);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空调移机费550元;5、判令被告为原告厨柜安装燃气管道隔板;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损失75000元(从2019年10月暂计至2020年12月);7、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6日14时30分在横岗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院联系人:刘安电话:0755-2862519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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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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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2254号民事起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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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225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深建投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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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2254号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原告蔡立伟与被告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225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附件五补充协议无效;2、确认原告与案外人广州鹏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改造委托协议》、与深圳市新国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2月27日更名为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确认上述合同关于装修标准、装修价款和交付时间的约定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的内容;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2176元(以购房款总额348471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计至涉案房产符合交房条件止,暂计至2019年10月10日);4、判令被告支付空调移机费55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用3300元;6、判令被告为原告厨柜安装燃气管道隔板;7、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6日14时30分在横岗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院联系人:刘安电话:0755-2862519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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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8 |
(2021)粤0307民初12253号民事起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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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225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深建投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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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稿呈批表文件标题及文号(2021)粤0307民初12253号(其它)印发范围及数量1份审签意见拟稿部门横岗法庭拟稿人员王晓蓉发。王晓蓉2021-04-06拟稿时间2021年4月6日密级内部文件核稿意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2253号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原告章琦与被告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225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附件五补充协议无效;2、确认原告与案外人广州鹏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改造委托协议》、与深圳市新国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2月27日更名为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确认上述合同关于装修标准、装修价款和交付时间的约定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的内容;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5869元(以购房款总额431050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计至涉案房产符合交房条件止,暂计至2019年10月10日);4、判令被告将阳台空调外机移至预留空调洞;5、判令被告为原告厨柜安装燃气管道隔板;6、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6日14时30分在横岗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院联系人:刘安电话:0755-2862519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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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9 |
(2021)粤0307民初12249号民事起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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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224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曼芬 被告- 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深建投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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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3{width:4.0569444in;padding-start:0.075in;padding-end:0.075in;border-bottom:t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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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10 |
(2021)粤0307民初12256号民事起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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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225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深建投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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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稿呈批表文件标题及文号(2021)粤0307民初12256号(其它)印发范围及数量1份审签意见拟稿部门横岗法庭拟稿人员王晓蓉发。王晓蓉2021-04-06拟稿时间2021年4月6日密级内部文件核稿意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2256号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周彬与被告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225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附件五补充协议无效;2、确认原告与案外人广州鹏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改造委托协议》、与深圳市新国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2月27日更名为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确认上述合同关于装修标准、装修价款和交付时间的约定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的内容;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2242元(以购房款总额348633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计至涉案房产符合交房条件止,暂计至2019年10月10日);4、判令被告支付空调移机费500元;5、判令被告为原告厨柜安装燃气管道隔板;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损失15000元(从2019年10月计至2019年12月);7、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6日14时30分在横岗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院联系人:刘安电话:0755-2862519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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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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