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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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张欣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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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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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陈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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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诉人-陈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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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雷丽彬、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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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诉人-雷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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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DAC CHINA SOS (BARBADOS) SRL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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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鑫佳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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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李晨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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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李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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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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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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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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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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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䍓泰克激光设备(厦门)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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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卓泰克激光设备(厦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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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李贤铜等民事非与执行审查执行类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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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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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李贤铜等民事非诉执行审查执行类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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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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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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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闽0581民初498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石狮市闽南羽绒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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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11-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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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新纪元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纪振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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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38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被告- 石狮市新纪元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纪振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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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新纪元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纪振炯(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2*****55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新纪元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纪振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3820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石狮市新纪元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及相应利息(包括复利、罚息,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为人民币466776.00元,实际应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646776.00元。2.请求判令对第1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就被告纪振炯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蜡江镇蚶江村赤土顶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狮蚶字第015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狮蜡国用(1996)字第0064号】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均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8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联系人:肖珊联系电话:0595-886179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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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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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被告- 晋江劲步鞋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怡达鞋服有限公司 晋江市辉燕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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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闽05民终 924号 晋江劲步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怡达鞋服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晋江劲步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辉燕塑胶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怡达鞋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 ( 2022)闽05民终 924号 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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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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