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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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翔翔、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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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破申4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人-冯翔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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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23 |
2 |
吴林明与章望成、上海红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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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70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吴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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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6-19 | 2018-08-15 |
3 |
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应达、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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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31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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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4-26 | 2018-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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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蕾与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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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68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张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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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4-17 | 2018-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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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林明、章望成、上海红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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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财保1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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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4-12 | 2019-01-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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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应达 应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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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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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91民初5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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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53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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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E3Y9R)、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316807716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损失145000元,支付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逾期付款损失,并支付诉讼费损失1800元、律师费损失6000元;二、被告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计1683元,由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案件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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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2 |
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宁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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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79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宁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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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797号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宁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电费40962.2元、物业综合服务费205385.7元以及以物业综合服务费为本金截至2019年12月31日应支付违约金33806.48元;被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宁波宁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请求判令被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车位管理费7200元以及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1248.48元,被告宁波宁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费用暂合计为288602.8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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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
3 |
甬鄞劳仲案字[2018]04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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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劳仲案字[2018]0403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冯翔翔 汤春燕 被告- 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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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汤春燕、冯翔翔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18年6月1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鄞劳仲案字〔2018〕第403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汤春燕2018年1月工资4048.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87.2元,以上合计12135.8元,限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完结;二、被申请人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冯翔翔2018年1月工资3383.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83.2元、社会保险补偿费706.8元,以上合计7473.2元,限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完结;三、驳回申请人汤春燕、冯翔翔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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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
4 |
甬鄞劳仲案字[2018]01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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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劳仲案字[2018]0170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黄国峰 被告- 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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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黄国峰与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案,申请人黄国峰在收到本委依法送达的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已于2018年5月3日依法作出本案视为申请人黄国峰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鄞劳仲案字〔2018〕第170号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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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
5 |
甬鄞劳仲案字[2018]04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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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劳仲案字[2018]040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冯翔翔 汤春燕 被告- 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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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汤春燕、冯翔翔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一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鄞劳仲案字〔2018〕第403号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5月25日9时00分在本委仲裁302室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八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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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
6 |
甬鄞劳仲案字[2018]01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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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劳仲案字[2018]017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黄国峰 被告- 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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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黄国峰与你(单位)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鄞劳仲案字〔2018〕第170号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5月3日14时00分在本委仲裁302室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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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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