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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裕达建设

    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社区大井头莞温路204号汇众中心B栋2层203
    • 简介:-
    • 法律诉讼 4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4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西杰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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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桂0108执保16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西杰瑞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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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021-09-27 2021-10-08
    2

    깿西杰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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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桂0108执保15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西杰瑞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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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021-09-08 2021-09-16
    3

    重庆金杰祥物资有限公司与张童,胡勇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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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6财保247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重庆金杰祥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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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9-02
    4

    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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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吉02民终9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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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2 2021-04-25
    5

    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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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1民初322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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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4-07 2021-08-06
    6

    广东中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庆洋机械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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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民终82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庆洋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中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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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4 2021-04-06
    7

    苏鑫洋、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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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行申15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当事人-苏鑫洋
    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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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0-27 2021-01-01
    8

    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某、东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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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936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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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8-05 2020-11-19
    9

    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团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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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1执6139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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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7-23 2020-09-17
    10

    吴作明、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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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特695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吴作明
    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解协议司法确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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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6-08 2020-08-1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5民催13号申请人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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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催13号 -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唐联分理处 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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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605民催13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据号为3140443052668534,票面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联村民委员会,收款人为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唐联分理处,出票日期为2021年6月9日的支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判决:一、宣告票据号为3140443052668534,票面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联村民委员会,收款人为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唐联分理处,出票日期为2021年6月9日的支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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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3
    2

    (2019)粤1972执6468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鑫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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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646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鑫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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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6468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鑫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9-06-29已浏览:15文章来源:原创(2019)粤1972执6468号东莞市鑫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苏金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作明、东莞市鑫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民终32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工程款71000元,逾期利息11309元(暂计至2019年6月4日),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778元、本案执行费1161元,合计85248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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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9
    3

    (2018)粤1972民初4895号梁士迁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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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489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张小兰 被告- 梁士迁 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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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4895号梁士迁: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兰诉被告梁士迁、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裕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追加当事人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9.14)、转普裁定、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原告诉称:2015年11月,梁士迁声称裕达公司正在和兴协盛精密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协盛)商谈承建兴协盛大朗新厂的承建事宜,如签约成功,可以将工程分包给原告,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即裕达公司总承包上述工程以后,再发包给原告。后梁士迁要求原告预先支付一部分工程款项,以便开展前期工作,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2015年11月,梁士迁声称裕达公司正在和兴协盛精密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协盛)商谈承建兴协盛大朗新厂的承建事宜,如签约成功,可以将工程分包给原告,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即裕达公司总承包上述工程以后,再发包给原告。后梁士迁要求原告预先支付一部分工程款项,以便开展前期工作,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账二十万元。转账完毕以后,原告多次与梁士迁、裕达公司沟通,要梁士迁、裕达公司按约定将上述工程的安装工程部分实际发包给原告,均遭到无理拒绝。原告遂多次要求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工程预付款项并赔偿相关损失,均遭到无理拒绝。原告认为,梁士迁、裕达公司收取了原告的二十万元预付工程款,却并未按照双方约定发包工程给原告,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将原告预付的工程款项二十万元及时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梁士迁、裕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依法判令裕达公司、梁士迁返还原告工程预付款的款项200000元;3.依法判令梁士迁、裕达公司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24000元(以200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6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4.依法判令梁士迁、裕达公司返还原告工程预算编制费用3051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 收起

    ... 展开
    2018-06-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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