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萧公(浦阳)行罚决字[2020]06802号 |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浦阳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4月,杭州骏华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卢某将位于萧山区浦阳镇临江村的杭州骏华机械有限公司宿舍某室提供给安徽籍外来人员郑某居住,但未按时报送或告知郑某的相关信息至公安机关,也未告知郑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致使郑某于2020年08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尚没有办理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三日内整改。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萧山区财政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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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详情 |
| 2 | 萧公(浦阳)行罚决字[2019]53467号 |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浦阳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3月左右,杭州骏华机械有限公司将安徽籍员工刘某招入本单位务工,并暂住于该公司宿舍,该单位未按时报送或告知刘某相关信息至公安机关,致使刘某一直未按规定办理临时居住登记变更,后于2019年6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处责令限期改正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萧山区财政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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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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