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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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徐海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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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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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吕启云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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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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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邱龙年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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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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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余伟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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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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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杨美兰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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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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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李杨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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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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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皮苑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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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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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张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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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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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张再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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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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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王文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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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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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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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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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40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 当事人-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光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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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与被告何盈、鄢小锋、何敬轩、刘光艳、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140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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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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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93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 被告- 徐海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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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与被告徐海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9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海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13594.91元,截止至2021年9月8日的利息7279.58元、罚息2522.26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下浮15%;罚息利率为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二、被告徐海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813元;三、若被告徐海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有权对坐落于昆明市南三环路凯旋花园S8幢8层801号【(昆明市)房他证昆字第20093751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4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徐海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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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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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401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 被告- 王靖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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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与被告王靖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14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靖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欠款本金35719.28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11月2日利息(含复利)3984.66元、分期手续费为34.85元,及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负担68元,被告王靖博负担72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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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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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40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 被告- 黄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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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与被告黄彬、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14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彬、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1778.61元,截止至2021年11月5日的利息479.77元、罚息123.85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罚息利率为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二、被告黄彬、张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26元;三、若被告黄彬、张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有权对坐落于昆明市金星小区197幢1单元202号【昆房他证(官渡)字第20121122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彬、张英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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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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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630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 被告- 杨道胜 武稚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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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诉被告武稚超、杨道胜、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163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撤回对被告武稚超、杨道胜、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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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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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630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 被告- 吕启云 赵红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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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诉被告吕启云、赵红林、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16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启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代偿款37513.77元;二、驳回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对被告赵红林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启云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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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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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631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 被告- 徐建林 杨美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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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诉被告杨美兰、徐建林、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16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美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代偿款25182.14元;二、驳回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对被告徐建林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美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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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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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630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 被告- 张彬 邱龙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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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诉被告邱龙年、张彬、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16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邱龙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代偿款51385.27元;二、驳回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对被告张彬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邱龙年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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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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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631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 被告- 张少荣 余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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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诉被告余伟、张少荣、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16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代偿款28839.72元;二、驳回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对被告张少荣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余伟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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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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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30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 被告- 崔航 龙孝林 蒋润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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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与被告龙孝林、蒋润芬、崔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13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孝林、蒋润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9878.20元,截止至2021年11月5日的利息6750元、罚息11685.35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罚息(前述所有利息、罚息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被告崔航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崔航就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有权向被告龙孝林、蒋润芬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对被告龙孝林、蒋润芬、崔航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负担102元,被告龙孝林、蒋润芬、崔航共同负担121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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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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