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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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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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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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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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金华金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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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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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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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3民初23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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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2398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卫娟 俞国元 宁波丞煊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唐建国 上海玳丛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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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3民初2398号之一上海玳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玳丛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丞煊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卫娟、俞国元、唐建国、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3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玳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35000万元范围内对(2020)浙0103民初5689号民事调解书项下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确定的付款义务[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退还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8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15日起以未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宁波丞煊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金额15000万元范围内对(2020)浙0103民初5689号民事调解书项下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确定的付款义务[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退还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8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15日起以未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53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530元,由被告上海玳丛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丞煊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上海玳丛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丞煊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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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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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23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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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2398号之一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卫娟 俞国元 宁波丞煊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唐建国 上海玳丛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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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3民初2398号之一上海玳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玳丛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丞煊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卫娟、俞国元、唐建国、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3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玳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35000万元范围内对(2020)浙0103民初5689号民事调解书项下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确定的付款义务[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退还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8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15日起以未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宁波丞煊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金额15000万元范围内对(2020)浙0103民初5689号民事调解书项下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确定的付款义务[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退还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8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15日起以未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53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530元,由被告上海玳丛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丞煊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上海玳丛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丞煊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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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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