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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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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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918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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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06 |
2 |
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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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921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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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06 |
3 |
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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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919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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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06 |
4 |
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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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920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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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06 |
5 |
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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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919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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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06 |
6 |
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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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920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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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06 |
7 |
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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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917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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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06 |
8 |
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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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920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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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06 |
9 |
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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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920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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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06 |
10 |
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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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9211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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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0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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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3民初13818-1382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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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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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9民初20478-20495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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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478-2049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 张迪 被告- 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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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0478-20495号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张迪诉被告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0478-204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张迪撤回对本十八案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一年二月七日本公告于2021年2月7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袁叶凤联系电话:0755-21050837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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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2 |
(2020)粤0309民初20478-2049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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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478-2049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张迪 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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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0478-20495号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迪、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0478-2049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编号《1-(1)原图》、《1-(5)原图》、《1-(6)原图》、《1519797091142原图》、《1519797091250原图》、《1519797091266原图》、《1519797091481原图》、《1519797091988原图》、《1-(2)原图》、《1-(3)原图》、《1-(4)原图》、《1519797091223原图》、《1519797091452原图》、《1519797091502原图》、《1519797091572原图》、《1519797091603原图》、《1519797091846原图》、《1519797091936原图》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从其网站上删除上述摄影作品;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8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0日15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二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本公告于2020年10月2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袁叶凤联系电话:0755-21050837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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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3 |
(2020)粤0310民初435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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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435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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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4354号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答辩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及15日内。开庭时间是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九时三十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十二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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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4 |
(2018)粤0303民初13818-138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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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3818-1382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当事人- 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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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2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13818-13829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摄影作品《八达岭长城170.jpg》、《A北京大学牌匾.jpg》、《009.jpg》、《D00738039.jpg》、《D00813069.jpg》、《申猴.jpg》、《518.jpg》、《青岛中山路商业街18.jpg》、《A清华大学清华园-3.jpg》、《D00687047.jpg》、《涠洲岛3.jpg》、《北京大学-2.jpg》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将上述涉案图片从涉案网站上删除。二、被告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4000元(每案2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十二案受理费合计人民币600元,由被告青岛掌控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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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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