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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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陈映东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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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03执289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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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15 |
2 |
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曹利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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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1民初8001号之二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曹利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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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7-27 |
3 |
贺大春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志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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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7民初4369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贺大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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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8-17 |
4 |
吴厚文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志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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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7民初4370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吴厚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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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8-17 |
5 |
吴厚全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志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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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7民初4368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吴厚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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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8-17 |
6 |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利洪、王国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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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民终437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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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0 |
7 |
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爱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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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2218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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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1-24 |
8 |
刘兴忠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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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民初857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刘兴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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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1-22 |
9 |
曹利洪与王国平、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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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05民初120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曹利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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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12-30 |
10 |
刘爱华与南昌八环物流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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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11157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刘爱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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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11-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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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3民初139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尹章堤 朱伟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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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12 | 2018-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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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宋振江与被告魏东亮、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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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03民初62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宋振江 被告- 魏东亮 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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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9003民初620号之二魏东亮:本院受理原告宋振江与被告魏东亮、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马井中心人民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可在该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白马井中心人民法庭递交答辩状及证据等相关材料。特此公告。儋州市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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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2 |
原告宋振江与被告魏东亮、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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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03民初62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宋振江 被告- 魏东亮 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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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9003民初620号之一魏东亮:本院受理原告宋振江与被告魏东亮、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900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魏东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宋振江支付劳务费389881.9元及利息;二、被告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魏东亮所欠原告宋振江上述劳务费389881.9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宋振江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马井中心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儋州市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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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3 |
宋振江诉魏东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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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03民初620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宋振江 被告- 魏东亮 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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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9003民初620号魏东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振江与被告魏东亮、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儋州市人民法院白马井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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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4 |
原告刘爱华诉被告南昌八环物流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邱胜达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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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11157号 | - |
原告- 刘爱华 当事人- 南昌八环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唯美陶瓷有限公司 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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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胜达:本院受理原告刘爱华诉被告南昌八环物流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邱胜达身体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3民初111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爱华各项损失64053.30元;二、被告南昌八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爱华各项损失27026.65元;三、原告刘爱华对其各项损失自行承担10675.55元;四、驳回原告刘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刘爱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94元,鉴定费2700元,共计5394元,由原告刘爱华承担539.40元,被告南昌八环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618.20元,由被告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3236.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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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5 |
(2018)粤0303民初139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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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39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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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伟杰、尹章堤: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13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伟杰、尹章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141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自2018年5月31日起以人民币994005为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起以人民币7405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6%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80元,公告费人民币55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人民币14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公告于2019年4月4日登于本院网站上。二Ο一九年四月四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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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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