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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正船务

    营口荣正船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镜湖西路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州华明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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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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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锦州荣正船务有限公司、营口荣正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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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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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州市琅岐经济区中碱物流有限公司、营口荣正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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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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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72民初9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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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72民初95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迪友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 营口荣正船务有限公司 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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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粤72民初951号之三营口荣正船务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迪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营口荣正船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迪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2020)粤7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第一个判项,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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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8
    2

    (2020)粤72民初9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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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72民初95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迪友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 营口荣正船务有限公司 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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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粤72民初951号之二营口荣正船务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原告上海迪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营口荣正船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7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迪友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400元,由原告上海迪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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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3

    (2020)粤72民初9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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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72民初95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迪友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营口荣正船务有限公司 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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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粤72民初951号之一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迪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营口荣正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退回运费3800000元;2、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854784元及利息465272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351200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互联网法庭对本案进行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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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7
    4

    (2020)粤72民初9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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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72民初95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迪友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荣正船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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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粤72民初951号营口荣正船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迪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营口荣正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退回运费3800000元;2、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854784元及利息465272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351200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法庭对本案进行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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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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