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云0102民初21845号 收起
...
展开
|
(2021)云0102民初218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俞小红 被告- 魏长城 赵东升 张青峰 贝里尔韦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1845号贝里尔韦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东升、张青峰:本院受理原告俞小红诉你与魏长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21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21)云0102民初21845判决如下:一、被告贝里尔韦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俞小红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贝里尔韦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小红律师费170000元;三、被告贝里尔韦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小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8000元;四、被告魏长城、赵东升、张青峰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魏长城、赵东升、张青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贝里尔韦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43元,由被告贝里尔韦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魏长城、赵东升、张青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2-04-26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