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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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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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9488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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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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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雪与陶三定,深圳中置宝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小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小康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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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86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何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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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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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陶三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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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30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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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1-01-07 |
4 |
深圳中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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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9099号之五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什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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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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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川与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陶三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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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5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黄文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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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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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什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小康汇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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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2969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中什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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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1-03 | 2020-04-16 |
7 |
何小雪、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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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2151号 | - |
申请人-何小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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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6-05 | 2019-12-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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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107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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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077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中什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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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10778号深圳中什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中什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10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26日起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6元,由被告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696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696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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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2 |
(2020)粤0303民初107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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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07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中什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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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10778号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中什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10778号,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26日起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6元,由被告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696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696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通知你方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将视为送达。联系人:陈助理0755-22327729邮寄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0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1301办公室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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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3 |
(2020)粤0306执2300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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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30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文川 被告- 陶三定 深圳小康汇智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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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23008号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陶三定,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小康汇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文川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5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230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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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4 |
(2020)粤0303民初107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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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07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中什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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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中什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10778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指定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0月2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楼第4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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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1 |
5 |
(2020)粤0303民初107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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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07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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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中置通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10778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指定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9月21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4楼第29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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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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