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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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浩、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力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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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302民初10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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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21 |
2 |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彦永、刘守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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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302民初76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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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0-12-24 |
3 |
张某1、李某、赵某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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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302民初9888号 |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
原告-张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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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29 |
4 |
秦皇岛市江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金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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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302民初348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秦皇岛市江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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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6-22 |
5 |
张誉馨、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益棋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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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302民初5707号 | 继承纠纷 |
原告-张誉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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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30 |
6 |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献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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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302民初58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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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08 |
7 |
鲁春芳、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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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民抗5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诉人-鲁春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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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12-25 |
8 |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文杰、薛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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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32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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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19-08-13 | 2020-12-31 |
9 |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茹、王桂平等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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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10243号 | - |
当事人-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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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19-01-21 | 2019-07-01 |
10 |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海勇、孙绍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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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94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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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18-12-28 | 2020-1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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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3民初189号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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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民初1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华信超越控股有限公司 珠海市源盛通达投资有限公司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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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华信超越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华信超越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市源盛通达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华信超越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市源盛通达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交通费等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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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2 |
(2017)冀0302民初9434号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尹丽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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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94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邱海勇 孙绍敏 尹丽春 孙彩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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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丽春、孙彩华: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邱海勇、孙绍敏、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302民初9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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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3 |
(2018)冀0302民初3233号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俞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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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32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文杰 薛丽萍 唐柱 俞海 张富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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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杰、薛丽萍、唐柱、俞海: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张富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判决被告郭文杰、薛丽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5039.34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2、判决被告张富勇、唐柱、俞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上述五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张伶电话:0335-355209118833526600邮编:066000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486号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张伶(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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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4 |
(2017)冀0302民初9432号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康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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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94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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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康玲、徐超、张永凯: 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302民初9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宋庆国 联系电话:355218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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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5 |
(2017)冀0302民初9433号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谢连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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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94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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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连营、李秋玲: 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302民初9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宋庆国 联系电话:355218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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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6 |
(2017)冀0302民初9433号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谢连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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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94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连营 李秋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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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连营、李秋玲: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302民初9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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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7 |
(2017)冀0302民初9432号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康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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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94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康玲 徐超 张永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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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玲、徐超、张永凯: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302民初9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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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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