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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峰

    安徽省汇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漳河路30号北楼(申报承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安徽省汇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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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303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安徽省汇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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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0-12-1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皖0203民初3037号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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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303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安徽省汇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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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3037号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汇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省汇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不服(2020)皖0203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第二项判决中“支付原告安徽省汇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租金、房屋占用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16988.69元”改判被上诉人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上诉人租金、房屋占用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58965.29元,并以58965.29元为基数,按每日1‰标准支付上诉人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撤销一审第四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上诉人恢复原状费用4531.2元,其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被上诉人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则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联系人:任学影联系电话:0553-48310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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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5
    2

    (2020)皖0203民初3037号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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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303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安徽省汇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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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3037号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汇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汇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之间的《芜湖“汇峰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入驻服务协议》(编号:HF-XY-0038)于2020年7月3日解除;二、被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汇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租金、房屋占用费及物业管理费16988.69元、电费830.4元,合计17819.09元;被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三、反诉被告安徽省汇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反诉原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办公用具等物品(详见反诉被告所列的五楼健康宜居资产清单);四、驳回原告安徽省汇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元,原告安徽省汇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64元,被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91元,由反诉原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联系人:任学影联系电话:0553-4831023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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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3

    (2020)皖0203民初3037号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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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303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安徽省汇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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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3037号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汇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汇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芜湖“汇峰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入驻服务协议》(编号:HF-XY0038,订立时间:2019年12月19日),由两被告将【汇峰跨境电商产业园5楼501至511室、527至535室】腾空、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二、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40905.6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租金、物业管理费40905.6元为基数,按每日1‰标准,自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为8303元)。三、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的电费830.4元;四、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恢复原状返还物业之日止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租金、物业管理费合计按14643元/月标准计算。五、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物业恢复原状费用10356.2元。六、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联系人:任学影联系电话:0553-4831023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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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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