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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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天炎等罗云亚、罗利航、陈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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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6民初34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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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27 |
2 |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福生等倪彩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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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6民初32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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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22 |
3 |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夏竹等金亭仙、徐圆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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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6民初32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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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26 |
4 |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玉英等童勇来、黄金财、李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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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6民初33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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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26 |
5 |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碧芳等洪良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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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6民初33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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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26 |
6 |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继根等石杏宵、周斌斌、石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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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6民初24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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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26 |
7 |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南山彩印厂等杨建平、郑家林、郑家新、杜新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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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6民初30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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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9-22 |
8 |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红娟等黄寅、张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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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6民初20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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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23 |
9 |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光彪等胡茜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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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6民初24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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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9-26 |
10 |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冬虎等陈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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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6民初24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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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9-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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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726民初29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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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6民初291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文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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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吉: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限被告王文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2512.93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等(2020年7月9日前利息及违约金合计6796.17元,以后按丰收贷记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32元,由被告王文吉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宅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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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3 |
2 |
(2020)浙0726民初24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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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6民初240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余世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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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世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世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2407号的民事判决书【限被告余世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1996.95元并在年利率15.4%的范围内按照《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贷记卡章程》及《丰收贷记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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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7 |
3 |
(2020)浙0726民初26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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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6民初26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方跃花 黄曙光 潘红年 黄忠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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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跃花、黄曙光、潘红年、黄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2698号的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方跃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4156.07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黄曙光、潘红年、黄忠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黄曙光、潘红年、黄忠良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跃花追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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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7 |
4 |
(2020)浙0726民初22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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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6民初227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冬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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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6民初2277号李冬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李冬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077.12元,利息1918.01元,违约金3872.72元,合计13867.85元(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20年6月9日,之后继续按《丰收贷记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但两项之和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3元,由被告李冬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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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5 |
(2020)浙0726民初20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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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6民初200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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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6民初2001号陈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陈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81.72元,利息818.65元,违约金1248.07元,合计7048.44元(上述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之后继续按《丰收贷记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但两项之和以不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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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6 |
(2020)浙0726民初19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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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6民初190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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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90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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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7 |
(2020)浙0726民初21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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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6民初216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傅旭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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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旭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16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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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8 |
(2020)浙0726民初30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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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6民初30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商彩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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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6民初3023号商彩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商彩云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9715.76元及利息1963.86元,违约金3382.96元,合计15062.5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7月21日,以后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另行计算);2、判令被告商彩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302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原告诉请:本案由吴文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彩燕、蒋约苟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3月1日14:30时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二0二0年十一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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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9 |
(2020)浙0726民初11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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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6民初116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天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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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16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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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10 |
(2020)浙0726民初26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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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6民初26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方跃花 黄曙光 潘红年 黄忠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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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6民初2698号黄忠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跃花、黄曙光、潘红年、黄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方跃花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4156.07元,合计114156.07元(利息算止2020年6月17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相关利率另行计算)。2、判令被告黄曙光、潘红年、黄忠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0年11月16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石学纲、人民陪审员张琳琅、张君丹。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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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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