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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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春晓金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石河子春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春晓致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韩越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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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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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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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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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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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38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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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3848号 | - |
当事人- 石河子春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春晓金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春晓致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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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848号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北京春晓金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春晓致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石河子春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8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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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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