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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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森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儒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锦茂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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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2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森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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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11-13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粤0391民初32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森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儒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山东锦茂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马彬 翟清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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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8-12-02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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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250号原告上海森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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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2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森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 锦茂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儒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翟清海 马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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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锦茂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儒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翟清海: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森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锦茂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儒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翟清海、马彬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91民初3250号判决,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上海森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儒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关合同》;二、解除原告上海森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儒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森屿活动执行合同》;三、被告深圳市儒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森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返还项目款387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87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2月28日起算,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上海森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51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深圳市儒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锦茂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儒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翟清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锦茂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儒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翟清海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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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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