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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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锦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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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324执13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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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9-11 | 2021-09-18 |
2 |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洪江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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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324执保2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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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9-11 | 2021-09-17 |
3 |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秀平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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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324执保2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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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9-11 | 2021-09-17 |
4 |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重阳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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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324执保2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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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9-11 | 2021-09-17 |
5 |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红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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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324执8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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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18 |
6 |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书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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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324执19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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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18 |
7 |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桂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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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324执9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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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18 |
8 |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心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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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324执16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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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18 |
9 |
薛军明、张得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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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324执18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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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18 |
10 |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正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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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324执8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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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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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豫1324民初3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慕俊梅 李晓峰 慕志刚 刘璐 王虹和 慕志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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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镇平县人民法院 | G30G31中缝 | 2020-07-14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波 黄晶 竺晓丽 竺二平 李书健 张小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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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镇平县人民法院 | G03 | 2020-06-23 |
3 | (2018)豫1324民初41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冯九盈 李建 李燕军 李广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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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镇平县人民法院 | G55 | 2019-01-22 |
4 | (2018)豫1324民初26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玉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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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镇平县人民法院 | G55 | 2019-01-22 |
5 | (2018)豫1324民初28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侯明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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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镇平县人民法院 | G02 | 2019-01-08 |
6 | (2018)豫1324民初28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仙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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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镇平县人民法院 | G30 | 2018-12-18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东平 袁莹 刘志展 彭新霞 李阳 李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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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镇平县人民法院 | - | 2018-12-11 |
8 | (2018)豫1324民初22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凤阁 李松范 王宝宏 魏江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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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镇平县人民法院 | - | 2018-11-27 |
9 | (2018)豫1324民初19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袁 张静 张华东 刘红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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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镇平县人民法院 | - | 2018-11-27 |
10 | (2018)豫1324民初14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温国刚 温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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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镇平县人民法院 | G08 | 2018-10-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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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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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4民初4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余修花 王金改 余秀总 王静 余守显 史明焕 赵书雷 王小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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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修花: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和被告王金改、余秀总、王静、余守显、史明焕、赵书雷、王小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324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余修花、王金改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7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30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9.9‰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止;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9.9‰的基础上加罚50%计算至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撤销反诉被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余秀总、王静、余守显、史明焕、赵书雷、王小鸟于2015年11月28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三、驳回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9.37元,公告费560元,反诉受理费50元,合计6539.37元,由被告余修花、王金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镇平县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3刊登日期:2019-09-30上传日期:2019-09-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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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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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4民初37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东平 袁莹 刘志展 彭新霞 李阳 李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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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平、袁莹、刘志展、彭新霞、李阳、李征: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东平、袁莹、刘志展、彭新霞、李阳、李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324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张东平、袁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借款期内利息按月利率8.7‰,自2014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止,逾期利息在原利息的基础上加罚50%自2015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东平、袁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镇平县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2刊登日期:2019-04-02上传日期:2019-04-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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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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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4民初14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冲 李娜 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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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冲、李娜: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324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姜冲、李娜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9.9‰自2016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28日;逾期利息按月利率9.9‰的基础上上浮50%自2017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飞、曾凡聚、徐旭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姜冲、李娜承担,被告赵飞、曾凡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镇平县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3刊登日期:2019-04-01上传日期:2019-04-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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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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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4民初14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纪州 杨纪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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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纪州、杨纪春: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324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镇平县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2版刊登日期:2018-12-18上传日期:2018-12-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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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5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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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4民初15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波 李娜 闫华奇 吴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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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李娜、闫华奇、吴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324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娜、闫华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2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被告吴星及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星及你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履行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李娜、闫华奇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镇平县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4版刊登日期:2018-11-22上传日期:2018-11-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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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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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4民初13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侯鑫 侯金有 周茂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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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鑫、侯金有、周茂荣: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324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镇平县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4版刊登日期:2018-11-21上传日期:2018-11-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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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7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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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4民初14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宁 张静 马帅 徐明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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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帅、徐明梅: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宁、张静、马帅、徐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324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镇平县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3版刊登日期:2018-10-09上传日期:2018-10-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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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8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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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冲 李娜 等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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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冲、李娜: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为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的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镇平县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4版刊登日期:2018-10-08上传日期:2018-10-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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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9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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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克阳 王玉志 赵军 张中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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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志: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克阳、王玉志、赵军、张中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者委托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镇平县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2版刊登日期:2018-09-20上传日期:2018-09-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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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
10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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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纪州 杨纪春 等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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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纪州、杨纪春: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为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的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镇平县人民法院刊登版面:22刊登日期:2018-08-30上传日期:2018-08-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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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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