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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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利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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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1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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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8-09 |
2 |
陈远标与谢恒轩、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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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374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远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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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5-31 |
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与何梓超、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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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423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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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0-21 |
4 |
陈远标与谢恒轩、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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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财保279号 | - |
申请人-陈远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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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10-23 |
5 |
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翀湛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陈永华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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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01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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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12-18 |
6 |
李北阳与刘斌、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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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21民初225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北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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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6-29 |
7 |
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翀湛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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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01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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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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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淦、张琳琳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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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2民初1019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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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9-07-15 | 2019-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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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全与彭卓威、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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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420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刘庆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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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5-13 | 2019-07-22 |
10 |
邹义华与曾成、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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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104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邹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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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5-07 | 2020-05-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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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民初13019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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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01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 翀湛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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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华、翀湛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2071民初13019号】一审已结案,现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2071民初1301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翀湛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应付未付车款1703347元,被上诉人陈永华在其出资范围内(250万元)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补充清偿责任。2.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翀湛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陈永华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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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2 |
(2020)粤2071民初1301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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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01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 翀湛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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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诉陈永华、翀湛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3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翀湛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787465元;二、驳回原告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4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6644元[该款原告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434元,被告翀湛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1210元[该款翀湛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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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3 |
(2020)粤2071执保4647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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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464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翀湛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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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翀湛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陈永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30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4647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永华的银行存款1830415.44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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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4 |
(2020)粤2071民初13019号公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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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01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 翀湛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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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诉陈永华、翀湛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补充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林婉婷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炳华,袁炳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大钊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剩余车款1871647元。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等维权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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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5 |
(2020)粤2071执保2377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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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237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 翀湛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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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翀湛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3019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2377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翀湛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1647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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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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