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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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威信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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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629民初30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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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27 |
2 |
刘朝勇、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相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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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624民特27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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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关县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1-30 |
3 |
张兴义、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相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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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624民特25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张兴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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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关县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1-30 |
4 |
杨永红、吴贵华、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相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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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624民特20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杨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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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关县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1-30 |
5 |
鄢权、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相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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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624民特28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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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关县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1-30 |
6 |
杨树彬、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相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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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624民特29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杨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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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关县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1-30 |
7 |
程公卫、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相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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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624民特30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程公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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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关县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1-30 |
8 |
张兴彪、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相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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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624民特19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张兴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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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关县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1-30 |
9 |
何万洪、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相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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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624民特23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何万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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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关县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1-30 |
10 |
何天华、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相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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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624民特18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何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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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关县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1-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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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20民初24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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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20民初246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 被告- 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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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20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如下:一、解除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信项目部)于2016年4月22日签订的《钢模、架料租赁合同》。二、被告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截止2018年3月31日尚欠的租金20237.29元。三、被告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钢管36.4米、扣件61套。如到期不能退还,则按照钢管每米14元、扣件每套6.5元计价赔偿原告,并从2018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未退还的钢管、扣件为基数,按照钢管0.02元/米/天、扣件0.008元/套/天计算租金给付原告。四、被告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违约金4000元。五、驳回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8元,由被告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垫交的案件受理费,本案生效后予以退还)。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刊登日期:2018年08月31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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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2 |
(2018)渝0120民初24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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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20民初246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 当事人- 云南玒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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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云南玒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公告传唤你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璧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八年四月十七日刊登日期:2018年04月17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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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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