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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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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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27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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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0-29 | 2019-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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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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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013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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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11-02 00:00:00 | 2018-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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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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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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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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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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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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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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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08 |
2 | (2014)深中法破字第58号 | - |
原告- 深圳市大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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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6-08-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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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民初4277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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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27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大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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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277号之一深圳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大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4277号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628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7314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于本院外网管理系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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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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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277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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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大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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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277号深圳市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大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书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方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8月1日14:30,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四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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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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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字第12013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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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字第12013号之一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大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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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字第12013号之一深圳市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大齐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大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2014)深中法破字第58-1号民事裁定中确认的第三人深圳市大齐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所负债务在3449297.3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1932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2679元,两被告负担34253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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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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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013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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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013号之一 | -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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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013号之一深圳市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大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2014)深中法破字第58-1号民事裁定中确认的第三人深圳市大齐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所负债务在3449297.3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1932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2679元,两被告负担34253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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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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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01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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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013号 | -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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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013号深圳市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美利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大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11月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第十六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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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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