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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乐宜嘉

    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丰硕路45号;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和西路23号之二
    • 简介:-
    • 法律诉讼 8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尚合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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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13民终388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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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0 2021-09-30
    2

    合肥龙腾飞达装饰有限公司、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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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13民终30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合肥龙腾飞达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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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08-27
    3

    刘永红、广饶县碧桂园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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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523民初271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刘永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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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1-07-13 2021-08-19
    4

    李振、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等朱骞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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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25民初5185号之一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李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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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06-08 2021-09-07
    5

    张永方、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等朱骞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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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25民初4924号之一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张永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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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06-08 2021-09-07
    6

    章世财,程顺新,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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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1302执保739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程顺新
    章世财
    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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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6-28
    7

    原告许培军与被告广饶县碧桂园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宜嘉公司)、李建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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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523民初136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许培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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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1-04-30 2021-05-07
    8

    郭术义与广饶县碧桂园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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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523民初136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郭术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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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5-07
    9

    许培军与广饶县碧桂园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鲁0523民初136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许培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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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5-06
    10

    袁洪玲诉余 超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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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桂0225民初65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袁洪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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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7-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225民初48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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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25民初480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邹永耀 被告- 朱骞晟 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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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骞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91021****):本院受理原告邹永耀与被告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朱骞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5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骞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邹永耀劳务报酬5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均由被告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朱骞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21-06-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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