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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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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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418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蓝意唐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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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11民初4189号 蓝意唐: 原告深圳市宝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意唐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1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蓝意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宝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704624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宝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42元,由原告负担4371元,被告负担4371元。原告已预交的437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37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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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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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41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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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418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宝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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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4189号蓝意唐:原告深圳市宝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意唐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1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蓝意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宝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704624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宝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42元,由原告负担4371元,被告负担4371元。原告已预交的437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37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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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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