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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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0027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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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00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喜联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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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0027号深圳市喜联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达炎、深圳市喜联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0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喜联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被告陈达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0元及违约金(1、违约金以人民币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2、违约金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止;3、违约金以人民币7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20年10月3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4、违约金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止;5、违约金以人民币1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30日止;6、违约金以人民币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21年1月3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12元,由被告深圳市喜联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陈达炎负担。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喜联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陈达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12元,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附追缴诉讼费通知书)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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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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