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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泊通资产

    杭州泊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科技中心3幢161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杭州泊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泊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晶晶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110民初2920号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原告-杭州泊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11-15 2020-12-11
    2

    杭州泊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兰小林、卢洋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104民初4798号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当事人-杭州泊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兰小林
    卢洋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0-11-06
    3

    兰小林与王莉、白晶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110民初11535号 名誉权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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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10-26 2020-12-02
    4

    上海泊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泊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1民辖终560号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上诉人-上海泊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24 2020-07-27
    5

    上海浦滢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泊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浙0110民特2451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上海浦滢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泊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06-18 2020-07-21
    6

    杭州泊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兰小林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104民初2258号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原告-杭州泊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06-01 2020-12-11
    7

    杭州泊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晶晶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110民初5525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杭州泊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05-29 2020-06-09
    8

    杭州泊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泊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卢洋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沪0109民初5920号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原告-杭州泊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0-03-20 2020-09-28
    9

    杭州泊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泊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晶晶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原告-杭州泊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110民初3756号 收起

    ... 展开
    (2021)浙0110民初3756号 公司解散纠纷

    原告- 谢晶晶 被告- 杭州泊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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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3756号杭州泊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晶晶诉被告杭州泊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1-04-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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