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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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爱萍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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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13执2743号之一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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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08 |
2 |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锦奥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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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2执恢8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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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9-07 | 2021-09-24 |
3 |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锦奥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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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2执恢8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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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9-07 | 2021-09-24 |
4 |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旭丰电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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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2执27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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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24 |
5 |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量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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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1执227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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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29 |
6 |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烨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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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1执227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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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29 |
7 |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无锡鑫运来微晶科技有限公司、远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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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2执10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庄静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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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8-28 |
8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别除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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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民再92号 | 别除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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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10 |
9 |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中东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国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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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13执异8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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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9-15 |
10 |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中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兴杭包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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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2执恢78号之十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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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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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113执异5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立方化工有限公司 张世彬 刘敏 陈新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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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G97 | 2020-10-13 |
2 | (2019)苏0281破18号之三 | - |
被申请人- 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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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八版 | 2020-09-08 |
3 | - | - |
原告-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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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6-28 |
4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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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八版 | 2020-06-15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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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G90 | 2020-06-04 |
6 | - | - |
原告-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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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4-10 |
7 | - | - |
原告-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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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2-15 |
8 | - | - |
原告-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万翔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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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2-15 |
9 | (2019)苏0281破24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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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1-17 |
10 | - | - |
原告- 江阴锦荣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锦荣商贸有限公司股东 高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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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 | 六版 | 2020-01-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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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苏1204民初227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资产管理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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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民初227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当事人- 姜堰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王惠 林跃强 泰州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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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民初2277号泰州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原姜堰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79409-5,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泰州路西侧)、王惠(女,321028197801070628,住江苏省姜堰区姜堰镇南河边47号)、林跃强(男,321028197712150239,住江苏省姜堰区姜堰镇南河边47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原姜堰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王惠、林跃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4执异14号。2.不得执行并返还从被执行人王惠的保证金账户(50000000000236307794)中划扣的50万元保证金。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9月16日上午9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本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乔媛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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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2 |
关于再审申请人孙冬文与被申请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华立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永琳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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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再261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孙冬文 再审被申请人-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华立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张永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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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民再261号孙永华: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孙冬文与被申请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华立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永琳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民再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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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3 |
(2021)苏1204执异14号异议人(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申请执行人江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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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执异1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王惠 林跃强 泰州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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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执异14号泰州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79409-5,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泰州路西侧)、王惠(女,321028197801070628,住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南河边47号)、林跃强(男,321028197712150239,住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南河边47号):本院受理异议人(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泰州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王惠、林跃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1204执异14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宋月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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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4 |
(2021)苏1204执异2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钱善武与复议被申请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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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执异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钱善武 当事人- 泰州马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梁阿兰 钱善华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泰州马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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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执异2号泰州马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805197612,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西陆村)、钱善华(男,321028197311205614,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江村村十二组21号)、梁阿兰(女,321028197705065642,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江村村十二组21号):本院受理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钱善武与复议被申请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泰州马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钱善华、梁阿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的法律文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1204执异2号复议申请书,要求:法院依法中止对复议申请人采取执行措施,解除对复议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金芳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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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5 |
(2021)苏1204执异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钱善武与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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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执异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钱善武 被告-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梁阿兰 钱善华 泰州马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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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执异2号泰州马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805197612,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西陆村)、钱善华(男,321028197311205614,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江村村十二组21号)、梁阿兰(女,321028197705065642,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江村村十二组21号):本院受理异议人(被执行人)钱善武与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泰州马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钱善华、梁阿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1204执异2号复议申请书,要求:请求法院依法中止对复议申请人采取执行措施,解除对复议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金芳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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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6 |
(2021)苏1204执异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钱善武与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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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执异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钱善武 当事人- 泰州马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梁阿兰 钱善华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泰州马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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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执异2号泰州马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805197612,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西陆村)、钱善华(男,321028197311205614,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江村村十二组21号)、梁阿兰(女,321028197705065642,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江村村十二组21号):本院受理异议人(被执行人)钱善武与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泰州马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钱善华、梁阿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1204执异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钱善武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金芳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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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7 |
谢延生诉被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同源(江苏)进出口公司、江苏汇鸿同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繁、张浩、谢芳执行异议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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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6民初67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谢延生 当事人- 同源(江苏)进出口公司 江苏汇鸿同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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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6民初670号简繁、张浩、谢芳:本院受理谢延生诉被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同源(江苏)进出口公司、江苏汇鸿同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繁、张浩、谢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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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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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破75号 | - |
当事人- 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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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破75号2018年10月19日,本院根据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1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兆润财富中心1幢901-902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钱子萍、诸葛文章;联系电话:18662305841、18136774624)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12月27日9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788号)召开。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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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
9 |
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永前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吴江市汇鑫织造有限公司、凌剑峰、凌金根、徐菊英、秦勇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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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113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 吴江市永前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吴江市汇鑫织造有限公司 凌剑峰 凌金根 徐菊英 秦勇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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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汇鑫织造有限公司、凌剑峰、凌金根、徐菊英、秦勇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11360号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永前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吴江市汇鑫织造有限公司、凌剑峰、凌金根、徐菊英、秦勇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11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J021610120150257)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2996746.59元及截止2017年5月14日的罚息203778.77元,以及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65%计算的罚息。二、被告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J021610120160269)的借款本金为1750万元及截止2017年5月14日的利息674552.08元,以及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及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复利。三、如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凌金根、徐菊英抵押的盛泽镇目澜路北侧房产及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上述所得款项在分别在登记债权数额74万元、1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如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秦勇永抵押的盛泽镇舜湖中路107号-50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上述所得款项在登记债权数额4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吴江市永前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在17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永前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吴江市汇鑫织造有限公司、凌金根、徐菊英对被告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在20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汇鑫织造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凌剑峰对被告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在10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凌剑峰在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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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2 |
10 |
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永前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吴江市汇鑫织造有限公司、凌剑峰、凌金根、徐菊英、秦勇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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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113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凌金根 徐菊英 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 吴江市汇鑫织造有限公司 秦勇永 凌剑峰 吴江市永前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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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汇鑫织造有限公司、凌剑峰、凌金根、徐菊英、秦勇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11360号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永前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吴江市汇鑫织造有限公司、凌剑峰、凌金根、徐菊英、秦勇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开庭传票、补充新证据等材料。补充的新证据材料有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分配表、汇兑凭证、还款凭证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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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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