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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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8〕0061号 | 苏州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
2017年12月22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报警主机存在故障点;报警设施无法联动;室内消火栓无法远程启泵;喷淋泵无法远程启泵,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17]第945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昆公消限字[2017]第1186号)、对顾斌和周雪华的询问笔录和反映违法事实的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现查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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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 详情 |
2 | 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8〕0062号 | 苏州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
2017年12月22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部分疏散指示灯损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17]第945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昆公消限字[2017]第1186号)、对顾斌和周雪华的询问笔录和反映违法事实的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现查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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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8〕0060号 | 苏州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
2017年12月22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疏散指示灯损坏;2、报警主机存在多个故障点;3、报警设施无法联动;4、室内消火栓无法远程启泵;5、喷淋泵无法远程启泵。我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我大队派员复查,发现其仍未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顾斌和周雪华的询问笔录和反映违法事实的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现查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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