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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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启赋众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与张安华、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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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66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启赋众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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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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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36399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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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639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启赋众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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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6399号之二王玲、钟雯、王俊英、深圳市启赋众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被告被告张安华、陈丽华、都晶、陈新华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2020)粵0304民初363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2、请求确认上诉人履行了注册资本的实缴出资义务,无需对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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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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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6399号送达判决公告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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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639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启赋众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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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6399号之一深圳市启赋众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安华在出资额667.3275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陈丽华在出资额7.1265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都晶在出资额42.5535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王玲在出资额15.338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告钟雯在出资额9.581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被告福建省采希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出资额109.5131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被告深圳市启赋众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出资额109.5131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八、被告陈新华在出资额5.25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九、被告王俊英在出资额5.25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52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张安华、陈丽华、都晶、王玲、钟雯、福建省采希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启赋众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新华、王俊英共同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卢彦宇82918999-76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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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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