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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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杰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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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65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杰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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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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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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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10民初5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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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31 | 2019-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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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海航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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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1361号之一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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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11-22 | 2018-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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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海航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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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136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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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10-08 | 2018-12-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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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世尧、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周琴保证合同纠纷(2020)赣0191民初307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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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307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陈世尧 李海航 邓达琴 李江标 周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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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陈世尧: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世尧、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周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六被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世尧、周琴、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共同承担反担保责任,偿还原告保证责任款人民币250万元、利息人民币4257558.87元(利息由两部分组成:(1)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9%计算,从2013年1月31日开始计算,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813604.17;从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利息为116850.7元,实际算至本息结清时止。(2)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3年1月31日开始计算,暂算至2020年10月10日,被告所欠利息合计共4441704.87元,减去原告已收到的债权分配款184146元,截至2020年10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4257558.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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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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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诉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陈世尧。周琴保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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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136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李海航 邓达琴 李江标和 周琴 陈世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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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陈世尧、周琴: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诉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和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91民初13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世尧、周琴、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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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
3 |
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诉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陈世尧、周琴保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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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136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李海航 邓达琴 李江标和 周琴 陈世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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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陈世尧、周琴: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诉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和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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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4 |
原告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诉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和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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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136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李海航 邓达琴 李江标和 陈世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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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陈世尧、周琴: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诉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和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六被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世尧、周琴、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共同承担反担保责任,偿还原告保证责任款人民币250万元、利息643125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9%计算,从2013年1月31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实际算至本息结清时止及违约金为239.5万元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3年1月31日开始计算,暂算至2018年4月30日,实际算至本息结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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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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