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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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清与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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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99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林德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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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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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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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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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退还押金及租金共计751175.3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21408.2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29767.1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4.05%计算。);二、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6元,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72元,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57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538441682021-03-2314:50:32:351(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支付,租赁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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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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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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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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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立即解除《小鹏汽车租赁合同》PUO.20190925001、PUO.20191009002、PU0.20190925003、PU0.20190925004、PUO.20191208001),被告向原告退还已付押金700000元及预付租金156269元,合计85626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856269元为基数,自2020年0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17328.31元,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3、被告向原告偿还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赔付租金、拖车费、人工杂费),合计15600元;4、被告向原告偿还因追讨欠款产生的律师费,暂计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3日14: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536741852020-12-0115:54:51:0(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公告,送达,租赁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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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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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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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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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立即解除《小鹏汽车租赁合同》PUO.20190925001、PUO.20191009002、PU0.20190925003、PU0.20190925004、PUO.20191208001),被告向原告退还已付押金700000元及预付租金156269元,合计85626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856269元为基数,自2020年0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17328.31元,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3、被告向原告偿还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赔付租金、拖车费、人工杂费),合计15600元;4、被告向原告偿还因追讨欠款产生的律师费,暂计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3日14: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536679062020-11-2617:04:52:764(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公告,送达,租赁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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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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