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孙余永、唐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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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孙余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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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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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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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振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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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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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孙强永、王小艳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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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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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王光明、黑龙江聚力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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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王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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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穆道永、高振国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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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高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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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姜前进、高振国与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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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姜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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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穆道永与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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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穆道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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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巩雅利与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周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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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巩雅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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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高振国与张玉军、穆道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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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高振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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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被告- 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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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9-05-12 |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周连文 被告- 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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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8-06-21 |
| 3 | (2018)黑06民终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付加春 被上诉人- 王占富 胡明月 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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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G96 | 2018-05-10 |
| 4 | (2017)苏0682民初305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明海 被告- 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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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7-09-30 |
| 5 | - | - |
原告- 曹志民 被告- 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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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G77 | 2017-08-13 |
| 6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隋学波 被告- 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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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7-07-18 |
| 7 | (2016)黑0603民初9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占富 被告- 胡明月 付加春 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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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18G19中缝 | 2017-05-09 |
| 8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明海 被告- 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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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G70 | 2017-05-07 |
| 9 | (2016)黑0603民初9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占富 被告- 胡明月 付加春 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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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03 | 2017-04-18 |
| 10 | (2016)黑06民初13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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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延津县人民法院 | G38G39中缝 | 2017-04-09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黑0604执2449号 |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5 | 详情 |
| 2 | (2021)苏0723执1756号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8 | 详情 |
| 3 | (2020)苏0111执3015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5 | 详情 |
| 4 | (2020)苏0723执1564号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5 | 详情 |
| 5 | (2020)苏0723执1563号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5 | 详情 |
| 6 | (2020)苏0723执1302号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8 | 详情 |
| 7 | (2019)黑0691执1674号 |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0 | 详情 |
| 8 | (2017)黑0603执754号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30 | 详情 |
| 9 | (2017)苏0812执951号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07 | 详情 |
| 10 | (2017)黑0203执75号 |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12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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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鑫山建材有限公司与你、高振国、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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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民初330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连云港鑫山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穆道永 高振国 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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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723民初3306号穆道永: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鑫山建材有限公司与你、高振国、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723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穆道永、高振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鑫山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元并支付违约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6月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连云港鑫山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承办法官:汤锦军联系电话:889978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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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 2 |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军诉被告高振国、穆道永、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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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民初3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玉军 被告- 穆道永 高振国 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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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723民初3995号穆道永: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军诉被告高振国、穆道永、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的(2020)苏0723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承办法官:李德龙书记员:张露联系电话:0518-88997820二○二一年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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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 3 |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军诉被告高振国、穆道永、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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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民初3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玉军 被告- 高振国 穆道永 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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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723民初3995号穆道永: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军诉被告高振国、穆道永、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723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穆道永、高振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张玉军货款5653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65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被告高振国、穆道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李德龙书记员:张露联系电话:0518-88997813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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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 4 |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军诉被告高振国、穆道永、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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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民初39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玉军 被告- 高振国 穆道永 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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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723民初3995号高振国、穆道永、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军诉被告高振国、穆道永、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前(七)项列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3被告连带偿还欠款56530元及其利息(以本金56530元,按年利率6%利息从2020年7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官:李德龙书记员:张露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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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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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何永林、姜儒运与被告陈汗、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强永、王小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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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民初616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姜儒运 何永林 被告- 陈汗 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孙强永 王小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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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723民初6164号王小艳:本院受理原告何永林、姜儒运与被告陈汗、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强永、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前(七)项列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一、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二原告工程款壹拾壹万叁仟贰佰陆拾伍元(¥11326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二、被告二对被告一欠付二原告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三在欠付被告一、被告二工程价款限额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八点四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B4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承办法官:汤锦军联系电话:0518-889978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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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 6 |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王占上、曹学波与孙善强和被告1、被告3王小艳、被告4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5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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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民调39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曹学波 王占上 当事人- 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孙强永 1 3王小艳 4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5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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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723民调397号孙善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占上、曹学波与你和被告1、被告3王小艳、被告4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5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前(七)项列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1、2、3乡原告退还合同保证金伍万元整继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4、5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1.2.3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408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官:吉志军联系电话:88997827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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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 7 |
关于本院受理傅怀健与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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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民初65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傅怀健 被告- 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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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723民初6567号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傅怀健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前(七)项列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判令被告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穆道永连带给付所欠原告水泥款179510元及利息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官:杨俊伟联系电话:0518-8899785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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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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