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茗宇环蝶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03民初248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3民初2486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茗宇环蝶食品商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4865号深圳市罗湖区茗宇环蝶食品商行: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茗宇环蝶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486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第281498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伍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09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四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陈思韵电话:0755-2503823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2-03-15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3民初2486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罗湖区茗宇环蝶食品商行陈思韵 被告- 深圳市罗湖区茗宇环蝶食品商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3民初24865号 深圳市罗湖区茗宇环蝶食品商行: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茗宇环蝶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486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第281498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伍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09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四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陈思韵 电话:0755-25038237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03-15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