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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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道基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西藏迪世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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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执412号 | - |
申请执行人-上海道基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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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5-17 |
2 |
上海道基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西藏迪世商贸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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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21号之二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上海道基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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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2-01 |
3 |
上海道基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西藏迪世商贸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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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2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上海道基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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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04 |
4 |
上海道基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西藏迪世商贸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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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21号之一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上海道基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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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1-02-02 |
5 |
上海道基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西藏迪世商贸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案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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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2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上海道基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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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12-30 |
6 |
上海道基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西藏迪世商贸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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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2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上海道基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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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2 | 2021-02-01 |
7 |
上海道基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西藏迪世商贸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案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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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2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上海道基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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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2 | 2020-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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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民初520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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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5208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彭芳 湖南新大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好康舒药业有限公司 重庆宝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鲁小琴 陈长潭 西藏迪世商贸有限公司 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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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5208号海南好康舒药业有限公司、陈长潭、西藏迪世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新大新股份有限公司、彭芳诉被告海南好康舒药业有限公司、西藏迪世商贸有限公司、陈长潭、鲁小琴、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宝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海南好康舒药业有限公司、西藏迪世商贸有限公司、陈长潭、鲁小琴共同向两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17069167元。2、判令被告海南好康舒药业有限公司、西藏迪世商贸有限公司、陈长潭、鲁小琴共同向两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股权回购款17069167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从2021年2月20日起计算至股权转让回购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海南好康舒药业有限公司、西藏迪世商贸有限公司、陈长潭、鲁小琴、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共同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4、判令被告五为被告海南好康舒药业有限公司、西藏迪世商贸有限公司、陈长潭、鲁小琴前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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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2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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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上海道基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迪世商贸有限公司 海南好康舒药业有限公司 三陈长潭 四鲁小琴 五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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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迪世商贸有限公司、海南好康舒药业有限公司、陈长潭: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道基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一西藏迪世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二海南好康舒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三陈长潭、被告四鲁小琴、被告五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向原告连带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8,891,666元;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向原告连带支付违约金(以78,891,66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2月2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18日为3,274,004元);以上两项共计为82,165,67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另,本院将于2020年11月4日9时在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严耿斌。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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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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