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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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甘晓玲与山西红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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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甘晓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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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冼宗茂、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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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冼宗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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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温镇荣与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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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温镇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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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曾国强与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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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曾国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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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冼宗茂与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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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冼宗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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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曾国强、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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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曾国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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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温镇荣、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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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温镇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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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肖伏玲、胡新凤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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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肖伏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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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张春燕与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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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张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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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张春燕与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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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张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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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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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甘晓玲 被告- 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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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G59 | 2020-05-12 |
2 | (2018)粤0309民初2459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温镇荣 被告- 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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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8-09-16 |
3 | (2018)粤0309民初2463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洗宗茂 被告- 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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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8-09-16 |
4 | (2018)粤0309民初2460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曾国强 被告- 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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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8-09-16 |
5 | (2018)京0105民初6080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吕雪婷 被告- 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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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79 | 2018-06-07 |
6 | (2018)京0105民初711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王文军 被告- 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昌龙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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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8-06-05 |
7 | (2018)京0105民初680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邹显友 被告- 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昌龙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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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8-06-05 |
8 | (2017)京0105民初62448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朱定国 被告- 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 朱文雯 李惠娟 高希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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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74 | 2017-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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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肖伏玲诉被告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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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1民初96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肖伏玲 被告- 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胡新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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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伏玲诉被告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胡新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吉安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联系法官:彭星基联系电话:0796-8448912邮政编码:343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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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2 |
原告彭茶花诉被告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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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1民初96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彭茶花 被告- 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胡新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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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茶花诉被告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胡新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吉安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联系法官:彭星基联系电话:0796-8448912邮政编码:343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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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3 |
原告肖冬姬诉被告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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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1民初96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肖冬姬 被告- 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胡新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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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冬姬诉被告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胡新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吉安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联系法官:彭星基联系电话:0796-8448912邮政编码:343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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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4 |
原告曾菊梅诉被告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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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1民初179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曾菊梅 被告- 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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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菊梅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吉安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联系法官:彭星基联系电话:0796-8448912邮寄地址: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343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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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5 |
上诉人肖伏玲与被上诉人胡新凤及第三人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昌龙博瑞(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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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民终6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肖伏玲 被上诉人- 胡新凤 当事人- 昌龙博瑞(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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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昌龙博瑞(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上诉人肖伏玲与被上诉人胡新凤及第三人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昌龙博瑞(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新凤向肖伏玲出具的《担保条》系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保证人胡新凤应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双方未在该担保条中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故应视为连带保证。“如本金少了,我负责”没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该表述实际是双方对保证范围的约定。本案中与肖伏玲签订协议的第三人及青岛肯拉铎机械有限公司三单位均不具有发起募集并管理所争私募青岛肯拉铎基金的资质,且根据协议约定未在认购之日起18个月完成申请时,肖伏玲可主张权利,没有明确具体的回购期限,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未过。肖伏玲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一、撤销吉安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二、胡新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肖伏玲投资款21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13元,财产保全费15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13元,合计10617元,由胡新凤负担。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雪春,电话:0796-8250060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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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6 |
(2018)粤0309民初2459号判决及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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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2459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温镇荣 被告- 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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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9民初2459号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镇荣诉被告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9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温镇荣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61元及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因原告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9日提起上诉。上诉状内容为: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人民币160000元;3、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利息人民币86400元[利息自2015年6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5分(年利率18%)计息,暂计至2018年6月11日,实际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4、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8000元;5、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维权的律师费人民币23000元;6、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与诉讼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观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五月十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简少琼联系电话:0755-21052072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4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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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7 |
(2018)粤0309民初2460号判决及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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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2460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曾国强 被告- 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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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9民初2460号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国强诉被告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9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曾国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62元及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因原告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9日提起上诉。上诉状内容为: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人民币480000元;3、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利息人民币259200元[利息自2015年6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5分(年利率18%)计息,暂计至2018年6月11日,实际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4、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4000元;5、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维权的律师费人民币63000元;6、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与诉讼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观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五月十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简少琼联系电话:0755-21052072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4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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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8 |
(2018)粤0309民初2463号判决及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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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2463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冼宗茂 被告- 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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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9民初2463号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冼宗茂诉被告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9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冼宗茂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73.4元及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因原告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9日提起上诉。上诉状内容为: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人民币640000元;3、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利息人民币345600元[利息自2015年6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5分(年利率18%)计息,暂计至2018年6月11日,实际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4、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2000元;5、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维权的律师费人民币75000元;6、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与诉讼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观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五月十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简少琼联系电话:0755-21052072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4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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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9 |
(2018)粤0309民初2459号判决及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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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2459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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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9民初2459号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镇荣诉被告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9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温镇荣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61元及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因原告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9日提起上诉。上诉状内容为: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人民币160000元;3、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利息人民币86400元[利息自2015年6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5分(年利率18%)计息,暂计至2018年6月11日,实际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4、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8000元;5、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维权的律师费人民币23000元;6、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与诉讼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观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五月十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简少琼联系电话:0755-21052072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4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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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10 |
(2018)粤0309民初2460号判决及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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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2460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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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9民初2460号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国强诉被告深圳市长龙运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昌龙运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9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曾国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62元及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因原告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9日提起上诉。上诉状内容为: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人民币480000元;3、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利息人民币259200元[利息自2015年6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5分(年利率18%)计息,暂计至2018年6月11日,实际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4、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4000元;5、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维权的律师费人民币63000元;6、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与诉讼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观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五月十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简少琼联系电话:0755-21052072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4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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