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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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安吉全盈海绵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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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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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吉恒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超、陈永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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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吉恒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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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吉兆达家具有限公司、楼建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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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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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安吉全盈海绵厂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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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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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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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523民初52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县骏豪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全盈海绵厂 郑超 陈永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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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吉县人民法院 | G73 | 2018-12-09 |
2 | (2016)浙0523民初30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吉恒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 被告- 郑超 陈永梅 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全盈海绵厂 沈亚利 安吉兆达家具有限公司 楼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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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吉县人民法院 | - | 2016-10-13 |
3 | (2016)浙0523民初14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全盈海绵厂 郑超 陈永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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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吉县人民法院 | - | 2016-08-26 |
4 | (2016)浙0523民初177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兆家具有限公司 楼建明 沈亚利 裘益群 陆月红 安吉全盈海绵厂 郑超 陈永梅 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 干永强 周艳芳 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沈九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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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吉县人民法院 | - | 2016-08-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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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523民初30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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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30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吉恒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郑超 陈永梅 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全盈海绵厂 沈亚利 安吉兆达家具有限公司 楼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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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吉全盈海绵厂投资人郑超及其本人、陈永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吉恒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超、陈永梅、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安吉全盈海绵厂、沈亚利、安吉兆达家具有限公司、楼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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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4 |
2 |
(2016)浙0523民初7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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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71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全盈海绵厂 安吉紫荆山庄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安吉县长丰布艺有限公司 郑超 陈永梅 干永强 聂金成 钱鑫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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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紫荆山庄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安吉全盈海绵厂、安吉紫荆山庄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安吉县长丰布艺有限公司、郑超、陈永梅、干永强、聂金成、钱鑫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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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6 |
3 |
(2016)浙0523民初7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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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71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全盈海绵厂 安吉紫荆山庄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安吉县长丰布艺有限公司 郑超 陈永梅 干永强 聂金成 钱鑫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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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紫荆山庄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安吉全盈海绵厂、安吉紫荆山庄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安吉县长丰布艺有限公司、郑超、陈永梅、干永强、聂金成、钱鑫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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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
4 |
(2016)浙0523民初17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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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177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兆达家具有限公司 楼建明 沈亚利 裘益群 陆月红 安吉全盈海绵厂 郑超 陈永梅 干永强 周艳芳 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沈九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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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安吉兆达家具有限公司、楼建明、沈亚利、裘益群、陆月红、安吉全盈海绵厂、郑超、陈永梅、干永强、周艳芳、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沈九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安吉兆达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代偿款220.293460万元及利息127770.21元(此利息暂从2015年12月3日计算到2016年3月31日,此后的利息仍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2、被告安吉兆达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4万元;3、被告楼建明、沈亚利、裘益群、陆月红、安吉全盈海绵厂、郑超、陈永梅、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干永强、周艳芳、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沈九利在递铺字第013709号房产的价值范围内对请讼请求第1、第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不答辩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苏娈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超磊、人民陪审员俞步步组成合议庭,并定于期满后即2016年8月2日15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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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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